終身學習法第8條規定了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的設立方式,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依其組織法規設立。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則由個人、法人或團體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其設立、變更、停辦、督導、獎勵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定之。而若是社會教育機構、文化機構為圖書館或博物館,則還需要依據圖書館法、博物館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終身學習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70001)
各級各類學校在學習活動中應培養學生終身學習之理念、態度、能力及方法,並建立其終身學習之習慣。
立法理由明訂各級學校對學生終身學習理念、態度、能力及方法培育之責任。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其組織法規設立。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由個人、法人或團體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其設立、變更、停辦、督導、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定之。 前二項社會教育機構為圖書館、圖書資訊館或圖書室者,並應依圖書館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增列「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將社會教育法第六條至第八條納入本條規範,於第一項定明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之設立,第二項定明有關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之設立及其設立、變更、停辦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定之。 三、考量圖書館、圖書資訊館或圖書室另受圖書館法及相關規定之規範,爰於第三項定明之。 四、至於第四條第三款所定「學校、機關與前二款以外提供人民多元學習之非營利機構及團體」,則依其相關法規設立,本法不予規範。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依其組織法規設立。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由個人、法人或團體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其設立、變更、停辦、督導、獎勵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定之。 前二項社會教育機構、文化機構為圖書館或博物館者,並應依圖書館法、博物館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配合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二規定「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第一項)」「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第二項)」爰於第一項增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明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之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亦應依其組織法規設立。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考量圖書館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五大類圖書館已包括圖書資訊館(大專校院圖書館)及圖書室(專門圖書館或中小學圖書館),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目並已刪除圖書資訊館或圖書室之文字,爰刪除原第三項所定圖書資訊館或圖書室之文字;另考量博物館法已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社會教育機構、文化機構為博物館者,另受該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之規範,爰增列「文化機構」及「博物館法」之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明訂各級學校對學生終身學習理念、態度、能力及方法培育之責任。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增列「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將社會教育法第六條至第八條納入本條規範,於第一項定明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之設立,第二項定明有關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之設立及其設立、變更、停辦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定之。 三、考量圖書館、圖書資訊館或圖書室另受圖書館法及相關規定之規範,爰於第三項定明之。 四、至於第四條第三款所定「學校、機關與前二款以外提供人民多元學習之非營利機構及團體」,則依其相關法規設立,本法不予規範。
一、配合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二規定「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第一項)」「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第二項)」爰於第一項增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明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之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亦應依其組織法規設立。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考量圖書館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五大類圖書館已包括圖書資訊館(大專校院圖書館)及圖書室(專門圖書館或中小學圖書館),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目並已刪除圖書資訊館或圖書室之文字,爰刪除原第三項所定圖書資訊館或圖書室之文字;另考量博物館法已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社會教育機構、文化機構為博物館者,另受該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之規範,爰增列「文化機構」及「博物館法」之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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