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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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生不得申請就讀我國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但外國學生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者或其就讀之班別屬經本部專案核准之課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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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10條,外國學生不能申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以及其他僅限於夜間、例假日授課的班別。但如果外國學生在臺已經具有合法居留身分,或者他們所就讀的班別經過教育部專案核准,則不受此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外國學生在臺灣持有有效的學生簽證,在一所大學的夜間班修讀碩士學位,則根據這項法規,這位學生是符合要求的,不違反限制。但如果一位外國學生持有旅遊簽證,在臺灣修讀這類班別的課程,則根據這項法規,他將不符合資格,違反規定。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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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