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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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專科學校五年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外國學生註冊入學時,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當學期入學;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第二學期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但各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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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是我們進行逐條釋義的第一條法規。根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11條,當外國學生在註冊入學時,如果他們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的三分之一,就可以在當學期入學。如果已經逾過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的三分之一,則可以在第二學期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然而,如果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另外的規定,則不適用此限制。 根據教育部的官方網站資料,《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主要是為了規範外國學生在臺灣就學的相關事項,例如入學時程、學位授予、學費等。該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外國學生具有合法的入學資格並且可以按時完成他們的學業。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如果外國學生已經逾過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的三分之一,則需要在第二學期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 例如,如果外國學生在九月入學,並且該學年的第一學期修業期間到十二月底為止,如果他們在十月底之後才註冊入學,則根據該法規,他們需要在下一學年註冊入學。這是因為他們已經逾過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的三分之一。 然而,該法條也指出,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能會有另外的規定,這表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能會有例外情況。所以在具體應用時,需要參考相關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77&FLNO=11). 台灣法規資料庫. 律政司法資訊網. 2018-08-06. -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8E668CA69C20F74F&s=84A3AD7C15DE05AE). 教育部.
- 逾名詞
- 業名詞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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