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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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生來臺於大專校院附設之華語文中心學習語文者,其申請程序、獎補助、管理與輔導、缺課時數逾該期上課總時數四分之一以上及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之通報,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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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26 條,外國學生來臺就讀大專校院附設的華語文中心時,其申請程序、獎補助、管理與輔導、缺課時數逾該期上課總時數四分之一以上、以及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的通報,適用於該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這條法規確定了外國學生在就讀華語文中心時的相關事項。根據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學生的申請程序必須按照該法規的相關規定。第七條第三款規定了獎補助的相關規定,第四款規定了學生的管理和輔導事項,第九條規定了缺課時數逾該期上課總時數四分之一以上的處理方式,第十五條規定了學生身分的變更程序,第十六條規定了學生身分的喪失程序,第二十二條規定了當學生需要在學期間暫停學業的相關程序,而第二十四條則規定了學校對學生畢業資格的核准程序。相關的範例和參考資料可參考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相關規定以及教育部相關公告或函文。
-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
-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7 條條文
-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9 條條文
-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15 條條文
-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16 條條文
-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22 條條文
-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2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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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