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第 34 條
特定體育團體就其財務及會計事項,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實施內部財務監控制度。 二、公告年度預算、決算及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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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 34 條,特定體育團體在財務及會計事項上有以下的義務和要求: 一、實施內部財務監控制度:特定體育團體需要建立內部的財務監控制度,以確保財務活動的透明度和合規性。 二、公告年度預算、決算及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特定體育團體需要公開公告每年的預算、決算以及政府機關補助的經費情況。這樣可以提供財務相關的資訊給相關利害關係人,並確保資金的使用符合法規和透明度。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 34 條的規定,特定體育團體需要遵守上述的要求。這些要求旨在保護財務的透明度和合規性,並確保資金的使用符合法規和社會期望。 參考資料: - 國民體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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