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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第 35 條

  1. 1.特定體育團體之預算及決算,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 2.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各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其決算及財務報表,自行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會計師查簽證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中央主管機關亦得視需要委請其他會計師複核。
  3. 3.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督特定體育團體財務,得隨時派員或委請會計師偕同體育專業公正人士檢查其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告、內部控制及其他事項,特定體育團體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4. 4.特定體育團體接受各該主管機關之補助,應於其官方網站建置財務公開專區,公布前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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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35條的規定,特定體育團體在預算及決算方面有以下要求: 1. 特定體育團體的預算及決算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2. 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各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其決算及財務報表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後,報備中央主管機關並公告。中央主管機關也可根據需要委託其他會計師進行複核。 3. 中央主管機關為了監督特定體育團體的財務狀況,有權隨時派員或委託會計師和體育專業公正人士檢查其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告、內部控制措施和其他相關事項。特定體育團體應該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4. 特定體育團體如果接受各主管機關的補助,應該在其官方網站建立財務公開專區,公布上述財務相關資料。 以上解釋根據國民體育法第35條的相關規定,並參考了《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21條的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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