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民體育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特定體育團體不得聘僱現任理事長(會長)、秘書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專任工作人員;於該理事長(會長)、秘書長接任前已聘僱者,亦同。
  2. 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理事長(會長)擔任。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