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第 2 條
快速跳轉
- 1.本規則所稱高爾夫球場,係指設有發球區(台)、球道、球洞區之球場與其附屬建築物及設施。
- 2.前項附屬建築物及設施包括設有行政管理、環保及服務設施、機械房、倉庫、休息亭、練習場或其他與高爾夫球場有關之建築物及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了高爾夫球場的定義和範圍。根據該條規定,高爾夫球場包括設有發球區(台)、球道、球洞區之球場及其附屬建築物和設施。其附屬建築物和設施包括行政管理、環保及服務設施、機械房、倉庫、休息亭、練習場或與高爾夫球場有關的其他建築物和設施。 範例:比如說,一個高爾夫球場擁有發球區、球道、球洞區,並且還有一個行政管理樓、環保及服務設施、機械房、倉庫、休息亭和練習場等附屬建築物和設施。根據這條規則的定義,這個場地可以被稱為高爾夫球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