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本規則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2.本規則所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3.前項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左: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主管球場之體育設施、活動與籌設、開放使用之許可及撤銷等相關事項。 二、內政部:主管球場土地使用編定、球場開發計畫、建築管理等相關事項。 三、國防部:主管球場涉及國防軍事安全等相關事項。 四、財政部:主管球場使用國有土地及稅捐徵課等相關事項。 五、經濟部:主管球場涉及水利、電力設施、礦區及球場營利事業登記等相關事項。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球場水土保持、使用林地、農地及農藥等相關事項。 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球場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及水源水質保護等相關事項。
- 4.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單位)權責,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了本規則的主管機關以及各主管機關的權責劃分。根據該條規定,在中央政府部分,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負責管理球場的體育設施、活動、籌設、開放使用的許可及撤銷等相關事項。其他中央政府部門包括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球場土地使用編定、球場開發計畫、建築管理、國有土地使用、稅捐徵課、水利、電力設施、礦區、營利事業登記、水土保持、使用林地、農地、農藥、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水源水質保護等相關事項上負責監管。在直轄市和縣(市)層面,相關主管機關權責將參照中央政府的規定辦理。根據上述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高爾夫球場的管理涉及多個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負責不同的事項,並根據法規進行相應的監管和規範。
相關函釋 1 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