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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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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然人法人得申請籌設高爾夫球場。
  2. 2.政府機關為提倡正當休閒活動,得籌設公用高爾夫球場,提供國民使用。
  3. 3.前二項籌設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了高爾夫球場的籌設申請程序和資格要求。根據第1項,自然人或法人有權申請籌設高爾夫球場。第2項則規定政府機關可以為了提倡休閒活動,籌設公用高爾夫球場,供國民使用。第3項則要求以上述方式進行的籌設,需要獲得中央主管機關的許可。 根據《台灣省政府總統府建設處轄轄區內進認定有利於高爾夫運動發展之社區型公共運動場》,該條例確立了政府機關籌設公用高爾夫球場的指導原則和要求。該文件強調了公用高爾夫球場的定位,並強調政府機關的角色是為了提供國民休閒活動的場所。 參考資料: 《台灣省政府總統府建設處轄轄區內進認定有利於高爾夫運動發展之社區型公共運動場》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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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第 4 條規定:「自然人或法人得申請籌設高爾夫球場。政府機關為提倡正當休閒活動,得籌設公用高爾夫球場,提供國民使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