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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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高爾夫球場之開發及營運應重視對環境之影響,並以整體規劃分區開發為原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不許可其籌設: 一、影響軍事設施或國防安全者。 二、妨礙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依法編定之使用地所不允許變更編定者。 三、妨礙自然文化景觀、古蹟、生態平衡、水土保持、河川管理或水利設施功能者。 四、位於重要水庫集水區或自來水水源之水質、水量保護區域者。 五、申請位置座落於野生動植物重要棲息環境、國有林自然保護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森林區、各種使用區之國有林事業區林地、保安林地及試驗用林地;山坡地保育區範圍內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六、有其他法令不許設立或禁止開發建築情事者。
- 2.前項各款之情事,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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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第 5 條的規定,高爾夫球場的開發及營運應該重視對環境的影響,並以整體規劃分區開發為原則。該條列了六種情形,如果符合其中之一,則不得許可其籌設。這些情形包括:影響軍事設施或國防安全、妨礙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依法編定之使用地所不允許變更編定、妨礙自然文化景觀、古蹟、生態平衡、水土保持、河川管理或水利設施功能、位於重要水庫集水區或自來水水源之水質、水量保護區域、申請位置座落於野生動植物重要棲息環境、國有林自然保護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森林區、各種使用區之國有林事業區林地、保安林地及試驗用林地、山坡地保育區範圍內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以及其他法令禁止開發建築的情形。這些情事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認定。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規定,對於可能對國土、水體、大氣、生態、景觀、文化、社會、衛生或其他環境要素造成重大影響之政府機關、國營事業或特定行業,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這條規定所提及的「環境影響評估法」可作為評估高爾夫球場開發是否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參考依據。如果高爾夫球場開發可能對生態平衡、水土保持或其他環境要素造成重大影響,則應該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並依評估結果來決定是否許可其籌設。 參考資料: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第 1 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50001
- 都市計畫名詞
- 非名詞
- 法令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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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