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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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高爾夫球場之面積標準如左: 一、球場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公頃。 二、球場球洞數為十八洞者,其球場總面積不得少於五十公頃。 三、球場球洞數超過十八洞者,就超過部分,每增加一洞,其球場總面積最少應增加三公頃。
- 2.高爾夫球場總面積,以不超過一百二十公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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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高尔夫球场管理规则第6条的规定,高尔夫球场的面积标准如下: 1. 球场总面积不得少于30公顷。 2. 球场球洞数为18洞的情况下,其球场总面积不得少于50公顷。 3. 球场球洞数超过18洞的情况下,每增加一洞,其球场总面积最少应增加3公顷。 4. 高尔夫球场的总面积限制不得超过120公顷。 根据資料中的法條節錄,南○高爾夫球場的开发面积为67.3023公頃,超过了18个洞球场所要求的最低面积50公顷,因此符合高尔夫球场管理规则第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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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