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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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籌設高爾夫球場,應填具球場籌設申請書,並記載左列事項,連同必要附件及圖冊,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一、球場名稱及所在地。 二、經營主體及負責人姓名住所。 三、土地權利證明文件(附土地登記簿謄本、租賃契約、使用權同意書或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書)。 四、球場經營計畫。 五、經費來源及章程。
- 2.前項申請資料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轉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理。
- 3.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受理前項申請資料後,應就球場之體育設施及活動等事項進行審查,必要時得實地勘查,經審查同意者,許可其籌設,並函知相關機關。
- 4.申請人於取得前項許可籌設函後,應即申請法人登記(政府機關除外),並依土地開發及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規定,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球場開發事項。
- 5.第三項許可籌設期間以四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准延長一年,未於籌設期間開發完成者,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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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第7條,申請籌設高爾夫球場需要填寫相應的申請書,並記載球場名稱、所在地、經營主體和負責人的姓名和住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球場經營計畫和經費來源等內容,並附帶必要的附件和圖冊,提交給當地的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申請資料將轉送給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進一步處理。體育委員會在接受申請資料後,將對球場的體育設施和活動等進行審查,必要時可能進行實地勘查。經過審查同意後,體育委員會將函告相關機關,許可球場的籌設。申請人在取得籌設許可函後,應立即申請法人登記(政府機關除外),並按照相關法令規定,向當地的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球場的開發事項。籌設期間一般為四年,如果需要延長,則必須經過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准延長一年,若在籌設期限內未完成開發,則許可可能被撤銷。 參考資料: 1. 《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2. 財政部「適用高爾夫球場稅捐徵收辦法之解釋」(實施細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住所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法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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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