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第 8 條
快速跳轉
高爾夫球場設立事項之變更,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球場面積、建築基地面積或球洞數變更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二、球場配置、球場名稱、經營主體或負責人變更或申請撤回者,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轉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第8條,高爾夫球場設立事項的變更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1. 若球場面積、建築基地面積或球洞數有變更,則須按照前一條規定辦理。 2. 若球場配置、球場名稱、經營主體或負責人有變更或申請撤回,必須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交審查並轉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備查。 根據這條規定,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根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的核准書函,啟○高爾夫球場的經營主體已經變更為東○日星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這是根據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第8條的規定,在經營主體變更的情況下,必須向行政機關進行審查和備案的一個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