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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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基於國民體育法第19條第2項的規定而制定的。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19條第2項的規定,應該鼓勵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以提升員工的身體健康和福祉。 參考資料:國民體育法 (最新修訂日期:2015年6月24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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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