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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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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基於國民體育法第19條第2項的規定而制定的。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19條第2項的規定,應該鼓勵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以提升員工的身體健康和福祉。 參考資料:國民體育法 (最新修訂日期:2015年6月24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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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