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5.09.09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 前條獎勵對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且辦理績效良好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一、聘請體育專業人員辦理員工體育休閒活動之設計及輔導。 二、成立運動團隊,且定期舉辦活動。 三、舉辦員工運動會或體育休閒活動。 四、配合體育政策,經常響應參加政府或民間舉辦之體育研習或活動。 五、辦理或鼓勵員工參加體適能檢測。 六、提供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空間、設備或器材。 七、採取其他方式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
- 員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應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並符合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始得予以獎勵。
- 經前條評選出之獎勵對象,得以下列一種或數種方式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發給獎狀、獎座或獎牌。 二、提供員工免費參加體適能檢測或體育課程。 三、優先受邀參加運動部全民運動署辦理之活動。 四、視預算編列情形予以補助。 五、其他有助於激勵受獎勵對象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之方式。
- 受獎勵或補助之對象,其填具之表單內容或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有虛偽不實,或重複以同一事由獲得獎勵、補助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獎勵或補助;其受領之獎狀、獎座或獎牌,應予追回;已撥付補助款者,應追繳之。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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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9.0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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