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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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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定獎勵,依下列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或申請: 一、中央各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國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由中央各機關自行推薦。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總推薦。 三、各級人民團體、私立學校、公益法人及民營機構:自行申請。
  2. 2.前項推薦或申請獎勵之期限、應填具之表單及檢附之文件、資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深度解讀

根據《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第4條的規定,獎勵的推薦或申請方式根據機關機構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1. 中央各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國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由中央各機關自行推薦。這意味著中央各機關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和標準來選擇推薦員工。 2.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總推薦。這表示直轄市、縣(市)政府會集中彙總所屬機關的推薦,統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 3. 各級人民團體、私立學校、公益法人及民營機構:自行申請。這些機構和組織需要自行進行申請,並按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要求填寫申請表格並附上相關文件和資料。 至於具體的期限、表單和檢附文件和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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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第 4 條規定:「本辦法所定獎勵,依下列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或申請: 一、中央各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國立學校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