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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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第3條,該條共有七個款項規定。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鼓勵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廣員工參與體育休閒活動,並規定了可以獲得獎勵的標準。其中,在第一款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辦理績效良好與否來予以獎勵,並列出了可符合條件的七個具體方式。而在第二款中提到,員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時,必須同時符合第一款規定以及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才有資格獲得中央主管機關的獎勵。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以下是與第3條有關的範例: - 聘請體育專業人員辦理員工體育休閒活動之設計及輔導:機關聘請一位體育專業人員負責設計員工的體育休閒活動計畫以及提供相應的指導,並根據該活動的辦理績效來進行該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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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