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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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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獎勵對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且辦理績效良好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一、聘請體育專業人員辦理員工體育休閒活動之設計及輔導。 二、成立運動團隊,且定期舉辦活動。 三、舉辦員工運動會或體育休閒活動。 四、配合體育政策,經常響應參加政府或民間舉辦之體育研習或活動。 五、辦理或鼓勵員工參加體適能檢測。 六、提供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空間、設備或器材。 七、採取其他方式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
  2. 2.員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應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並符合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始得予以獎勵。

深度解讀

根據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第3條,該條共有七個款項規定。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鼓勵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廣員工參與體育休閒活動,並規定了可以獲得獎勵的標準。其中,在第一款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辦理績效良好與否來予以獎勵,並列出了可符合條件的七個具體方式。而在第二款中提到,員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時,必須同時符合第一款規定以及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才有資格獲得中央主管機關的獎勵。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以下是與第3條有關的範例: - 聘請體育專業人員辦理員工體育休閒活動之設計及輔導:機關聘請一位體育專業人員負責設計員工的體育休閒活動計畫以及提供相應的指導,並根據該活動的辦理績效來進行該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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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前條獎勵對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且辦理績效良好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一、聘請體育專業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