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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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二、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私立學校及公益法人。 三、依法設立之民營機構。
深度解讀
根據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第2條,本辦法獎勵的對象包括以下三個類別: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這些機構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公立學校以及由政府出資或完全控制的公營事業機構。 二、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私立學校及公益法人。這包括各級人民團體、私立學校以及依法成立並從事公益事業的法人組織。例如,各種民間團體、民間社團、私立大學、民間公益基金會等等。 三、依法設立之民營機構。這指依法設立的民營企業或機構,例如私人企業、私立醫院、私立銀行等。 這些對象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並且達到相關資格要求時,便可以受到本辦法所提供的獎勵。具體的獎勵辦法和標準,則由相關行政機關進行制定並予以公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公益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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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