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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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第5條的規定,以下進行逐條釋義: 1. 根據該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獎勵對象之評選時,可以組成評選會,並且置委員若干人。該委員可以由學者專家及主管機關代表兼任。此外,該條指出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這表示在組成評選會的過程中,應該考慮到性別平衡。 2. 根據該條第2項,評選會的決議應該符合以下條件: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應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可執行決議。換句話說,評選會的決議需要獲得絕大多數委員的同意才算有效。 3. 根據該條第3項,評選會委員在某些情況下應依照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進行回避。該規定涉及到行政程序法中關於委員回避的相關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程序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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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