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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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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前條評選出之獎勵對象,得以下列一種或數種方式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發給獎狀、獎座或獎牌。 二、提供員工免費參加體適能檢測或體育課程。 三、優先受邀參加運動部全民運動署辦理之活動。 四、視預算編列情形予以補助。 五、其他有助於激勵受獎勵對象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之方式。
  2. 2.受獎勵或補助之對象,其填具之表單內容或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有虛偽不實,或重複以同一事由獲得獎勵、補助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獎勵或補助;其受領之獎狀、獎座或獎牌,應予追回;已撥付補助款者,應追繳之。

深度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第6條共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經前條評選出之獎勵對象,得以下列一種或數種方式予以獎勵或補助: a. 發給獎狀、獎座或獎牌:對於在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表現優異的人員,可以發給獎狀、獎座或獎牌作為獎勵方式。 b. 提供員工免費參加體適能檢測或體育課程:對於參與公司所提供的體適能檢測或體育課程的員工,可以提供免費的參加機會作為獎勵。 c. 優先受邀參加教育部體育署辦理之活動:對於被選為獎勵對象的人員,可以優先受邀參加由教育部體育署辦理的活動。 d. 視預算編列情形予以補助:根據預算的編列情況,可以提供補助金額予以補助。 e. 其他有助於激勵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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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第 6 條規定:「經前條評選出之獎勵對象,得以下列一種或數種方式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發給獎狀、獎座或獎牌。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