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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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就業輔導所需費用,由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支應,並應循各該年度預算程序完成後,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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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的第7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此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 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條文
- 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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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