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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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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就業輔導所需費用,由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支應,並應循各該年度預算程序完成後,始得動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的第7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此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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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第 7 條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就業輔導所需費用,由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支應,並應循各該年度預算程序完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