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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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練於培訓或參賽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所屬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提經紀律委員會審議,以決定警告、申誡或其他懲處方式;情節重大者,由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取消其代表隊教練資格,並報本部備查: 一、未依培訓計畫確實執行訓練工作。 二、無故不參加培訓及參賽期間之相關講習及會議。 三、破壞國家代表隊團體和諧情事。 四、變賣或使用公有器材設備,涉有營私圖利行為。 五、唆使選手違法或使用運動禁藥,或知悉所屬選手有違法或使用運動禁藥情事而隱匿不報,經查證屬實。 六、其他不當言行,損害國家代表隊形象或國家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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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14條,教練在培訓或參賽期間若有以下情形之一,可由所屬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提經紀律委員會審議,以決定警告、申誡或其他懲處方式,若情節重大者,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可取消其代表隊教練資格並報告本部備查。以下是各項情節的解釋: 一、未依培訓計畫確實執行訓練工作:指教練無故或沒有合理的理由不按照培訓計畫進行培訓工作。 二、無故不參加培訓及參賽期間之相關講習及會議:指教練在培訓或參賽期間沒有合理的理由不參加相關的講習或會議。 三、破壞國家代表隊團體和諧情事:指教練有行為或言論上的表現,損害國家代表隊的團隊和諧。 四、變賣或使用公有器材設備,涉有營私圖利行為:指教練將公有的器材設備變賣或擅自使用,並從中獲取私利。 五、唆使選手違法或使用運動禁藥,或知悉所屬選手有違法或使用運動禁藥情事而隱匿不報,經查證屬實:指教練教唆選手違反法律規定或使用被禁止的運動禁藥,或者教練明知所屬選手有違法行為或使用運動禁藥的情況,卻故意隱瞞不報。 六、其他不當言行,損害國家代表隊形象或國家榮譽:指教練的言行不當,有損國家代表隊的形象或損害國家的榮譽。 以上資訊參考自「中華民國體育發展網」的相關法規條文:https://www.sports.org.tw/law_info.php?id=1
- 申誡名詞
- 懲處名詞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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