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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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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練於培訓或參賽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所屬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提經紀律委員會審議,以決定警告、申誡或其他懲處方式;情節重大者,由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取消其代表隊教練資格,並報本部備查: 一、未依培訓計畫確實執行訓練工作。 二、無故不參加培訓及參賽期間之相關講習及會議。 三、破壞國家代表隊團體和諧情事。 四、變賣或使用公有器材設備,涉有營私圖利行為。 五、唆使選手違法或使用運動禁藥,或知悉所屬選手有違法或使用運動禁藥情事而隱匿不報,經查證屬實。 六、其他不當言行,損害國家代表隊形象或國家榮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14條,教練在培訓或參賽期間若有以下情形之一,可由所屬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提經紀律委員會審議,以決定警告、申誡或其他懲處方式,若情節重大者,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可取消其代表隊教練資格並報告本部備查。以下是各項情節的解釋: 一、未依培訓計畫確實執行訓練工作:指教練無故或沒有合理的理由不按照培訓計畫進行培訓工作。 二、無故不參加培訓及參賽期間之相關講習及會議:指教練在培訓或參賽期間沒有合理的理由不參加相關的講習或會議。 三、破壞國家代表隊團體和諧情事:指教練有行為或言論上的表現,損害國家代表隊的團隊和諧。 四、變賣或使用公有器材設備,涉有營私圖利行為:指教練將公有的器材設備變賣或擅自使用,並從中獲取私利。 五、唆使選手違法或使用運動禁藥,或知悉所屬選手有違法或使用運動禁藥情事而隱匿不報,經查證屬實:指教練教唆選手違反法律規定或使用被禁止的運動禁藥,或者教練明知所屬選手有違法行為或使用運動禁藥的情況,卻故意隱瞞不報。 六、其他不當言行,損害國家代表隊形象或國家榮譽:指教練的言行不當,有損國家代表隊的形象或損害國家的榮譽。 以上資訊參考自「中華民國體育發展網」的相關法規條文:https://www.sports.org.tw/law_info.php?id=1

  • 申誡名詞
  • 懲處名詞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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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教練於培訓或參賽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所屬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提經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