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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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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手於培訓或參賽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所屬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提經紀律委員會審議,以決定警告、申誡或其他懲處方式;情節重大者,由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取消其代表隊選手資格,並報本部備查: 一、未依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參加國家代表隊培訓及參賽。 二、違規使用運動禁藥,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經查證屬實。 三、不聽從教練指導或有破壞國家代表隊團體和諧。 四、變賣或使用公有器材設備,涉有營私圖利行為。 五、其他不當言行,損害國家代表隊形象或國家榮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15條,當選手在培訓或參賽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時,所屬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得由經紀律委員會審議並決定是否給予警告、申誡或其他懲處,若情節重大則有權取消其代表隊選手資格並向本部報備查: 1. 未按照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參加國家代表隊的培訓和參賽。 2. 違反使用運動禁藥規定,以致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並且經查證屬實。 3. 不聽從教練指導或對國家代表隊團結和諧造成破壞。 4. 私自變賣或使用公有器材設備,從中牟利。 5. 有其他不當的言行,損害了國家代表隊的形象或國家榮譽。 這些條款旨在維護選手行為的適當性和遵從團隊規則,在確定情節後,相應的懲處將由相關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的經紀律委員會進行審議和決定。關於選手不當行為的定義和處理程序的詳細內容,請參閱適用的法規和相關的統一規範。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運動員執業倫理守則及申訴處理辦法 - 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違禁物質運動員禁用指引】 - 中華民國殘疾人綜合冬季運動協會法規 - 中華民國國民體育協會運動倫理與違規處理手冊 - 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執行辦法 -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營私圖利禁忌】

  • 申誡名詞
  • 懲處名詞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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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選手於培訓或參賽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所屬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提經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