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第 1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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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練或選手於培訓或參賽期間,發生第十四條或前條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就各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提送之培訓或參賽計畫,對該教練或選手之經費需求,酌減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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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 15-1 條,如果教練或選手在培訓或參賽期間違反了第十四條或前條的情形之一,相關的單項協會、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等單位有權根據情節的輕重,對該教練或選手的經費需求進行酌減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具體依據該條規定,需要參考相關的培訓或參賽計畫,以確定是否違反了相關的規定並進行補助減免或停止補助的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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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