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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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運動教練)資格之審定,分為一般運動教練及身心障礙運動教練,並依其專業能力分級如下: 一、一般運動教練:分為初級、中級、高級及國家級四級。 二、身心障礙運動教練: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三級。
- 2.前項運動教練,依國際競賽運動規則所定運動種類,區分為各級各種類運動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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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2條規定了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的分級情況,分為一般運動教練和身心障礙運動教練。一般運動教練根據其專業能力又分為初級、中級、高級和國家級四級;身心障礙運動教練則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三級。此外,根據國際競賽運動規則所定的運動種類,可區分為各級各種類的運動教練。 例子:一名運動教練持有國家級運動教練資格,他在一所高中受聘為籃球隊的教練。根據該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的規定,他具有最高級別的資格,可執教任何種類的運動,包括籃球。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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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