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第 3 條
- 1.為辦理教練之績效評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校主管機關及專科以上學校應設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
- 2.教練轉換學校者,其績效評量由現任服務學校之該管評委會,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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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第 3 條」的內容,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幾點: 1. 評委會的設立:根據該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校主管機關及專科以上學校應該設立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 範例:例如,台灣教育部所發布的《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設置要點》(https://dl.airtable.com/.attachments/50254b9c4ae1961291d4d427cdc55541/bf8fb865/%E5%B0%88%E4%BB%BB%E9%81%8B%E5%8B%95%E6%95%99%E7%B7%B4%E7%B8%BE%E6%95%88%E8%A9%95%E9%87%8F%E5%A7%94%E5%93%A1%E6%9C%83%E8%A8%AD%E7%BD%AE%E8%A6%81%E9%BB%9E.pdf) ,該文件規定了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的組成、職權、任務等內容。 2. 評委會的權責:根據該條,教練轉換學校的情況下,其績效評量由現任服務學校之該管評委會依照其規定辦理。 範例:根據台灣教育部所發布的《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設置要點》,評委會的職權之一是負責評量教練的專業能力、教學成果等方面的表現,並依據評量結果提供建議或調整。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這是根據提供的法規進行釋義,並且在網上搜尋相關資料,所以提到的參考資料不一定是最新版本,請讀者在實際應用中自行查閱最新法規及相關解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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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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