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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第 4 條

評委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有關教練績效評量之作業程序。 二、依本準則擬訂有關教練績效評量之基準。 三、評量有關教練之訓練、指導、專項運動推廣績效及服務成績。 四、其他有關教練評量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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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部分的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第4條是在設定評委會的任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制定與教練績效評量相關的操作程序。 2. 根據本準則制定教練績效評量的基準。 3. 評估有關教練的訓練、指導、專項運動推廣績效和服務成績。 4. 審議其他與教練評估相關的事項。 根據我的了解,這部分的法規是中華民國教育部所發布的《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的第4條。這是一項適用於各級學校的準則,旨在評估運動教練的績效和表現。根據這項準則,學校應成立評委會,負責訂定評量的作業程序、基準以及審議其他相關事項。評委會的任務包括評估教練的訓練、指導、專項運動推廣績效以及服務成績。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是《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由中華民國教育部所發布。這是最新的法規,用於評估各級學校的運動教練績效。根據這個法規,評委會在評估教練績效方面扮演著重要角色,並且他們負責制定操作程序、制定評估基準以及審議其他相關事項。該法規強調對教練訓練、指導、專項運動推廣績效和服務成績的評估,旨在確保公正、客觀和可靠的評量機制。 舉例來說,如果評委會評估一位運動教練的績效,他們可能會考慮該教練在教學中的表現、他們對特定運動的推廣以及他們在指導運動員方面的成就。根據該準則的要求,評委會應該依據操作程序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基準來評估教練的表現。這樣可以確保評估是客觀、公正和正確的。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訊進行的釋義,如有需要請進一步查詢相關法規和文獻以獲取更詳細的信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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