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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第 5 條

  1. 1.評委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主管機關首長或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之;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具有體育專長及相關實務或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2. 2.前項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聘任期間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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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第 5 條: 1. 評委會的組成人數為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由學校主管機關首長或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由其指定的人員擔任。其餘委員則由召集人聘(派)兼具有體育專長、相關實務或學術經驗的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的人數是同一性別。 範例:例如,如果一所學校的評委會有十五個委員,其中召集人是該學校的校長,其餘委員由校長指定的具有體育專長、相關實務或學術經驗的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在這十五位委員中,至少應有五位是同一性別。 2. 委員的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可以續聘。如果在委員的聘任期間有空缺,應進行補聘,且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範例:例如,某位委員的任期是從2022年1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如果在他的任期內提前離職,則應該進行補聘,新任委員的任期將從原任期屆滿日算起,直到2024年12月31日為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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