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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第 6 條

  1. 1.評委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
  2. 2.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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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第 6 條的規定: 1. 評委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該條規定要求評委會每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這表示評委會需要有定期的溝通和審議活動,以評估運動教練的績效。 2.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該條規定指出,在評委會的會議中,召集人擔任主席的角色。如果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應該指定一位委員代理召集人的職責。這樣可以確保會議的順利進行和組織的運作。 參考資料: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教育部。取自 https://laws.moe.gov.tw/FLAW/FLAWDOC03.aspx?msgid=10501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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