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第 6 條
- 1.評委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
- 2.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第 6 條的規定: 1. 評委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該條規定要求評委會每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這表示評委會需要有定期的溝通和審議活動,以評估運動教練的績效。 2.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該條規定指出,在評委會的會議中,召集人擔任主席的角色。如果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應該指定一位委員代理召集人的職責。這樣可以確保會議的順利進行和組織的運作。 參考資料: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教育部。取自 https://laws.moe.gov.tw/FLAW/FLAWDOC03.aspx?msgid=10501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