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第 8 條
- 1.評委會進行審議時,得邀請受評量教練、關係人、學者專家、受評量人服務學校或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到會說明。
- 2.績效評量案件有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評委會決議,推派委員三人以上進行現場訪視後,於會議時提出報告。
- 3.評委會為教練績效評量服務成績不通過之決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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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所提到的相關內容,我沒有找到與教育機關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第8條有關的資訊。因此,我無法針對此法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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