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第 9 條
- 1.評委會委員之迴避,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並不得與受評量教練及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
- 2.評委會委員對評量事件之審議及相關事項,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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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第9條如下: 1.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評委會委員在進行評量時,應遵守迴避原則,與受評量教練及利害關係人不得進行程序外的接觸。這意味著評委會委員應確保在評量過程中的公正性和中立性,避免任何可能對結果產生偏見或影響的行為。 例如,在評量某位運動教練的績效時,如果評委會委員和該教練存在親屬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根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他們應該自行迴避,以確保評量過程的公正性。 2. 評委會委員在評量事件及相關事項的審議過程中,應保持保密。這是為了確保評量結果的保密性,避免影響後續的評量和教練的職業聲譽。 舉個例子,在評量某位運動教練的績效時,評委會委員應該不向外部人員透露有關該教練的具體評論和評分內容,這是為了保護教練的隱私權和專業聲譽,同時確保評量過程的公正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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