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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第 10 條

  1. 1.評委會應依學校教育階段之訓練目標、運動種類項目,及運動團隊之發展條件等因素,擬訂教練績效評量基準;其評量類別、配分比率及評量要項,規定如附表。
  2. 2.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增聘教練之績效評量,其配分比率由評委會擬訂,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3. 3.教練依第一項規定接受績效評量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其至下次績效評量之三年期間,皆未受任何行政懲處且每一學年度考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者,得採簡化評量程序,以最近三個學年度考核成績平均值作為績效評量成績,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4. 4.教練依前項規定接受簡化評量程序後,其再次績效評量,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績效評量,不得連續採簡化評量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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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第10條,評委會應依不同學校教育階段的訓練目標、運動項目和運動團隊的發展條件等因素,制定教練績效評量的基準。該條還明確了評量類別和配分比率的規定。 根據附表資料,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的分類和配分比率如下: 1. 訓練指導績效: - 國民小學:佔總評分的35%。 - 國民中學:佔總評分的50%。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佔總評分的65%。 2. 專項運動推廣績效: - 國民小學:佔總評分的50%。 - 國民中學:佔總評分的35%。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佔總評分的20%。 3. 年度成績考核:佔總評分的15%。 另外,根據規定,依據學校法第13條之5,增聘教練之績效評量的配分比率由評委會自行訂定,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這些評量類別和配分比率的規定自民國106年8月1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特殊教育及技職教育司教覽網 (https://www.edutw.gov.tw/cp.aspx?n=F735E85F786C8B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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