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 12 條
運動彩券投注之標的賽事,應由發行機構備齊發行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始得將賽事納入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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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12條規定,運動彩券投注的標的賽事,必須由發行機構備齊發行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依據適用的法規對申請進行核定,只有在經核定後,才能將該賽事納入運動彩券的標的。 參考資料: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法務部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3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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