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投注之標的賽事,應由發行機構備齊發行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始得將賽事納入標的。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12條規定,運動彩券投注的標的賽事,必須由發行機構備齊發行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依據適用的法規對申請進行核定,只有在經核定後,才能將該賽事納入運動彩券的標的。 參考資料: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法務部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30)
運動彩券投注之標的賽事,應由發行機構備齊發行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備後始得將賽事納入標的。
立法理由明定運動彩券賽事標的之選用需經主管機關核備,俾確保投注標的之公信力。
運動彩券投注之標的賽事,應由發行機構備齊發行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始得將賽事納入標的。
立法理由依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於各該年度發行運動彩券二個月前,擬訂各該年度發行計畫,計畫內載明同條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報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據以發行。爰修正本條之「核備」為「核定」。
明定運動彩券賽事標的之選用需經主管機關核備,俾確保投注標的之公信力。
依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於各該年度發行運動彩券二個月前,擬訂各該年度發行計畫,計畫內載明同條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報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據以發行。爰修正本條之「核備」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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