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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發行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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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投注之標的賽事,應由發行機構備齊發行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始得將賽事納入標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12條規定,運動彩券投注的標的賽事,必須由發行機構備齊發行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依據適用的法規對申請進行核定,只有在經核定後,才能將該賽事納入運動彩券的標的。 參考資料: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法務部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30)

立法沿革 2

(0980605 制定)

運動彩券投注之標的賽事,應由發行機構備齊發行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備後始得將賽事納入標的。

立法理由明定運動彩券賽事標的之選用需經主管機關核備,俾確保投注標的之公信力。

(1110530 修正)

運動彩券投注之標的賽事,應由發行機構備齊發行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始得將賽事納入標的。

立法理由依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於各該年度發行運動彩券二個月前,擬訂各該年度發行計畫,計畫內載明同條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報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據以發行。爰修正本條之「核備」為「核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980605 制定)

明定運動彩券賽事標的之選用需經主管機關核備,俾確保投注標的之公信力。

(1110530 修正)

依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於各該年度發行運動彩券二個月前,擬訂各該年度發行計畫,計畫內載明同條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報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據以發行。爰修正本條之「核備」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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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12 條規定:「運動彩券投注之標的賽事,應由發行機構備齊發行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始得將賽事納入標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