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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根據提供的文句中沒有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
經營管理良好之運動產業或服務成績優良之運動產業從業人員,由主管機關表揚之;其表揚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鼓勵經營管理良好之運動產業或服務成績優良之運動產業從業人員,爰參考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一條,明定主管機關應予表揚並訂定表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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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原條文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鼓勵經營管理良好之運動產業或服務成績優良之運動產業從業人員,爰參考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一條,明定主管機關應予表揚並訂定表揚辦法。
原條文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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