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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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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協助運動產業發展並因應相關事業環境變動利延攬外籍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人員來臺,外籍從事運動產業之人員來臺從事短期商務活動、技術指導、專業表演等,並未受僱我國內之任一雇主,得憑停留簽證同意其停留期限十四日以下免申請工作許可
  2. 2.運動產業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其申請工作許可之雇主及受僱人條件及應備書件,得比照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准投資或設立事業,聘僱外籍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人員之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1條的規定,外籍從事運動產業相關工作的人員,在以下情況下可以獲得停留簽證並免申請工作許可: 1. 進行短期商務活動、技術指導、專業表演等,停留期限在十四日以下,並且沒有受僱於台灣的雇主。 此外,運動產業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雇主及受僱人的條件和應備書件,可以依照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聘僱外籍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人員的相關規定辦理。 舉例來說,一家台灣的運動產業公司若要聘請一名外國籍的運動教練來台灣工作,根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1條的第2項規定,該公司可以適用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聘僱外籍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人員的相關規定辦理,並需提供相應的申請文件及符合資格要求。

立法沿革 1

(1000613 制定)

為協助運動產業發展並因應相關事業環境變動俾利延攬外籍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人員來臺,外籍從事運動產業之人員來臺從事短期商務活動、技術指導、專業表演等,並未受僱我國內之任一雇主,得憑停留簽證同意其停留期限十四日以下免申請工作許可。   運動產業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其申請工作許可之雇主及受僱人條件及應備書件,得比照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聘僱外籍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人員之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為便利延攬外籍專家來台協助運動事業發展,爰規定外籍從事運動之人員來台從事短期商務活動、技術指導、專業表演等,並未受僱我國內之任一雇主,得憑停留簽證同意其停留期限十四日以下免申請工作許可之法源。   二、為協助運動事業加速國際化,爰規定延攬優秀之外籍專家時,得比照適用僑外資事業放寬聘僱外籍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人員之規定。

  • 名詞
  • 工作許可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名詞
(1000613 制定)

一、為便利延攬外籍專家來台協助運動事業發展,爰規定外籍從事運動之人員來台從事短期商務活動、技術指導、專業表演等,並未受僱我國內之任一雇主,得憑停留簽證同意其停留期限十四日以下免申請工作許可之法源。   二、為協助運動事業加速國際化,爰規定延攬優秀之外籍專家時,得比照適用僑外資事業放寬聘僱外籍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人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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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1 條規定:「為協助運動產業發展並因應相關事業環境變動俾利延攬外籍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人員來臺,外籍從事運動產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