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之從業人員,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得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聘擔任學校相關課程之教職,不受教師聘任有關學歷限制之規定。
根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0條,運動產業從業人員如果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可以擔任學校的相關課程教職,且不受教師聘任有關學歷限制之規定。這表示,即使這些從業人員沒有符合教師聘任的學歷要求,但只要他們在運動產業有特殊專業能力或成就,他們仍然可以擔任學校的教職。舉例來說,一個體育界的專業運動員,雖然沒有大學或專科學校的學歷,但由於他在運動領域有很高的專業能力與成就,他就有資格依據這條法規擔任學校的運動課程教職。
運動產業之從業人員,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得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專科學校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聘擔任學校相關課程之教職,不受教師聘任有關學歷限制之規定,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促進運動產業之傳承,應使具有特殊專業、造詣或成就,得應聘擔任教學工作,爰明定;同時授權主管機關,針對運動產業從業人員之特性,訂定相關辦法,以資適用。
運動產業之從業人員,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得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聘擔任學校相關課程之教職,不受教師聘任有關學歷限制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配合專科學校法103年6月18日修正發布,爰修正為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二、有關運動產業之從業人員,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得依法應聘教職乙節,考量現行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已有相關規定,尚無另定辦法之需要。
為促進運動產業之傳承,應使具有特殊專業、造詣或成就,得應聘擔任教學工作,爰明定;同時授權主管機關,針對運動產業從業人員之特性,訂定相關辦法,以資適用。
一、配合專科學校法103年6月18日修正發布,爰修正為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二、有關運動產業之從業人員,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得依法應聘教職乙節,考量現行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已有相關規定,尚無另定辦法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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