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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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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之從業人員,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得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聘擔任學校相關課程之教職,不受教師聘任有關學歷限制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0條,運動產業從業人員如果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可以擔任學校的相關課程教職,且不受教師聘任有關學歷限制之規定。這表示,即使這些從業人員沒有符合教師聘任的學歷要求,但只要他們在運動產業有特殊專業能力或成就,他們仍然可以擔任學校的教職。舉例來說,一個體育界的專業運動員,雖然沒有大學或專科學校的學歷,但由於他在運動領域有很高的專業能力與成就,他就有資格依據這條法規擔任學校的運動課程教職。

立法沿革 2

(1000613 制定)

運動產業之從業人員,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得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專科學校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聘擔任學校相關課程之教職,不受教師聘任有關學歷限制之規定,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促進運動產業之傳承,應使具有特殊專業、造詣或成就,得應聘擔任教學工作,爰明定;同時授權主管機關,針對運動產業從業人員之特性,訂定相關辦法,以資適用。

(1061107 修正)

運動產業之從業人員,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得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聘擔任學校相關課程之教職,不受教師聘任有關學歷限制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配合專科學校法103年6月18日修正發布,爰修正為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二、有關運動產業之從業人員,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得依法應聘教職乙節,考量現行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已有相關規定,尚無另定辦法之需要。

(1000613 制定)

為促進運動產業之傳承,應使具有特殊專業、造詣或成就,得應聘擔任教學工作,爰明定;同時授權主管機關,針對運動產業從業人員之特性,訂定相關辦法,以資適用。

(1061107 修正)

一、配合專科學校法103年6月18日修正發布,爰修正為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二、有關運動產業之從業人員,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得依法應聘教職乙節,考量現行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已有相關規定,尚無另定辦法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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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0 條規定:「運動產業之從業人員,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得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