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的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體育團體所舉辦的運動賽事或活動,若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的規定,其門票收入將免徵營業稅。換句話說,如果這些運動賽事或活動符合相關法規中對於特定種類的活動所免除營業稅的規定,那麼相應的門票收入就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2. 第二項規定了前述運動賽事、活動的範圍和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和財政部共同制定。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可能是體育相關機構)和財政部將一起制定相關的標準和範圍,以界定哪些運動賽事或活動符合免徵營業稅的條件。 有關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條的範例資料可能需要參考該條的實際執行細則或其他相關法規,以確定哪些運動賽事或活動符合免徵營業稅的標準。
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前項運動賽事、活動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徵營業稅」,體育本屬教育範疇,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屬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者,自得免徵營業稅。 二、第二項明定運動賽事或活動之適用範圍及認定標準,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訂定。
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前項運動賽事、活動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第二條之修正。
一、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徵營業稅」,體育本屬教育範疇,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屬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者,自得免徵營業稅。 二、第二項明定運動賽事或活動之適用範圍及認定標準,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訂定。
配合第二條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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