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運動事業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或展演場所需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經中央主管機關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動產管理機關得逕予出租,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相關出租之限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運動事業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或展演場所需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經中央主管機關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動產管理機關得逕予出租,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相關出租之限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