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公司投資於運動產品或服務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
根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5條的規定,為了促進運動產業的發展,公司在運動產品或服務的研究和發展上所支出的費用,可以依照相關的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進行稅捐減免。 參考資料: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20054)
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公司投資於運動產品或服務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
立法理由為促進運動產業之產品開發、研發,以提升運動事業之技術能力及人才素質,爰參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明定運動產業之產品開發、研發准許之投資抵減。
為促進運動產業之產品開發、研發,以提升運動事業之技術能力及人才素質,爰參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明定運動產業之產品開發、研發准許之投資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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