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開發經營大型運動設施經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範圍內所需之公有土地之取得等相關事宜,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8條,民間機構若要開發經營大型運動設施並且需要取得相關公有土地,應依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具體而言,該條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 1. 民間機構開發經營大型運動設施需經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 2. 在取得公有土地等相關事宜上,應遵循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根據民間機構開發和經營大型運動設施,考慮到公共利益和社會效益,該機構向主管機關提出了相關計劃並獲得行政院的核准。在這一過程中,機構需要取得一塊公有土地。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規定,機構必須遵循相關程序和要求來取得土地的使用權,以確保土地的合法使用和公共利益的保護。
民間機構開發經營大型運動設施經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範圍內所需之公有土地之取得等相關事宜,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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