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四條規定者,其參與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營運重大公共建設之運動設施,得依同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7條規定,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條規定的民間機構,可參與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營運重大公共建設之運動設施,並依據促參法第36條至第41條的規定辦理。這表示民間機構在運動設施的相關建設或營運過程中,可以按照促參法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此條款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民間參與運動設施的發展,增加公共運動設施的供應,提升社會的運動健康水平。 參考資料: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27條 (2018年修正)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4條、第36條至第41條 (2001年修正)
民間機構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四條規定者,其參與興建重大公共建設之運動設施,得依同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為鼓勵民間參與運動設施建設,爰明定民間機構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四條規定而參與興建重大公共建設之運動設施者,得依同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享有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關稅相關租稅優惠。
民間機構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四條規定者,其參與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營運重大公共建設之運動設施,得依同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修正,除重大公共建設之興建下,民間機構參與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營運亦值得鼓勵,促進運動設施品質之提升,爰修正本條。
為鼓勵民間參與運動設施建設,爰明定民間機構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四條規定而參與興建重大公共建設之運動設施者,得依同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享有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關稅相關租稅優惠。
本條修正,除重大公共建設之興建下,民間機構參與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營運亦值得鼓勵,促進運動設施品質之提升,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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