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大型運動設施,指因供重大國際賽會使用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運動建設;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的解釋,大型運動設施是指供重大國際賽會使用且規模超過一定大小的運動建設。這個範圍的確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決定。 參考資料: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2020年修正)
本條例所稱大型運動設施,指因供重大國際賽會使用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運動建設;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參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明定大型運動設施之定義,以及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本條例所稱大型運動設施,指因供重大國際賽會使用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運動建設;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第二條修正。
參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明定大型運動設施之定義,以及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配合第二條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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