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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第 5 條

本辦法所定申請單位如下: 一、地方政府。 二、國民體育法第三條所定特定體育團體,及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或認可之團體。 三、依法設立登記,且其登記營項目有與運動相關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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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第5條,本辦法指定了申請單位的範圍。申請單位包括地方政府和符合國民體育法第三條所定特定體育團體,以及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或認可的團體。此外,還包括依法設立登記,且其登記營業項目與體育運動相關的公司。 參考資料: - 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第5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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