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第 5 條
本辦法所定申請單位如下: 一、地方政府。 二、國民體育法第三條所定特定體育團體,及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或認可之團體。 三、依法設立登記,且其登記營業項目有與運動相關之公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第5條,本辦法指定了申請單位的範圍。申請單位包括地方政府和符合國民體育法第三條所定特定體育團體,以及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或認可的團體。此外,還包括依法設立登記,且其登記營業項目與體育運動相關的公司。 參考資料: - 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第5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