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第 4 條
第二條所定單項賽事,應為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之必辦項目或本部認定為我國運動政策推展之運動種類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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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第 4 條,單項賽事必須是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的必辦項目,或是被本部認定為我國體育政策推展的運動種類賽事。這意味著單項賽事的選擇和協助作業需符合以上標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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