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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第 3 條

  1. 1.前條所定綜合賽事如下: 一、第一類賽事:奧林匹克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第二類賽事: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及東亞青年運動會。 三、第三類賽事:經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其他綜合賽事。
  2. 2.綜合賽事之申請辦理者,以第五條第一款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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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了不同類型的綜合賽事,包括第一類、第二類和第三類賽事。第一類賽事涵蓋了奧林匹克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和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第二類賽事包括了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和東亞青年運動會。第三類賽事則是由教育部公告之其他綜合賽事。根據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只有直轄市和縣(市)政府可以申請辦理綜合賽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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