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運動設施範圍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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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重大國際賽會如下: 一、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 (一)第一類賽事:奧林匹克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第二類賽事: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及東亞青年運動會。 (三)第三類賽事:經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其他綜合賽事。 二、國際單項運動賽會:應為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之必辦項目或本部認定為我國運動政策推展之運動種類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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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型運動設施範圍標準第3條的規定,重大國際賽會包括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和國際單項運動賽會。 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分為三類:第一類賽事包括奧林匹克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和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第二類賽事包括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和東亞青年運動會。第三類賽事則是教育部公告的其他綜合賽事。 國際單項運動賽會必須是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的必辦項目,或是教育部認定的我國體育政策推展的運動種類賽事。 舉例來說,根據教育部公告,奧林匹克運動會和亞洲運動會都被視為重大國際賽會的第一類賽事。這些賽事具有全球影響力,吸引選手和國家參與。而世界大學運動會和達福林匹克運動會則是第二類賽事,也是具有重要性的國際賽會。此外,教育部還可以公告其他綜合賽事作為第三類賽事,例如某國際體操錦標賽經教育部公告後列為第三類賽事。 根據上述資料,根據大型運動設施範圍標準第3條,這些賽事均被視為重大國際賽會,需要符合相應的法規和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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