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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運動設施範圍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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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五條所稱大型運動設施,指符合重大國際賽會標準,可供重大國際賽會使用,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包括土地價值之造價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以上。 二、得容納觀眾三千人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大型運動設施範圍標準第2條,大型運動設施要符合以下規定才能被視為大型運動設施: 一、設施的土地價值需超過新台幣二億五千萬元以上。 二、設施需有能容納三千人以上的觀眾席。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這段話提到了重大國際賽會標準。這可能涉及到國際體育組織(如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所制定的相關標準和規定。然而,這段話並未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來支持這一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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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運動設施範圍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型運動設施範圍標準第 2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條所稱大型運動設施,指符合重大國際賽會標準,可供重大國際賽會使用,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型運動設施範圍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