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的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根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1條第2項的規定所訂定的。根據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1條第2項的規定,教育部可以委託或輔導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的職能基準,以促進運動產業的發展。例如,教育部可能會委託民間機構研究並訂定運動產業人才的需求和能力標準,以便培養符合產業需求的專業人才。這些基準可以作為指導教育部門、培訓機構和產業界在運動產業領域中培養和評估人才的依據。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法規
- 第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