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11.28
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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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 本辦法所稱民間機構,指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團體及大專校院。
- 本辦法所稱職能基準,指為完成特定職業或職類工作任務,所應具備之能力,包括該特定職業或職類之各主要工作任務、對應行為指標、工作產出、知識、技術、態度等職能內涵。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職能基準之類別、辦理期限及相關事項,由本部公告之。
民間機構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接受本部委託:
一、設立、登記三年以上;其屬公司或商號者,中華民國國民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最近三年無欠繳應納稅捐。
三、財務健全、非屬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且資產淨值應為正值。
四、最近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之重大違失紀錄,或受停權處分且其停權期間尚未屆滿。
受委託者應備之文件、資料有欠缺者,本部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部得不予委託。
- 本部得邀集體育運動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運動產業界人士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第六條第一項計畫。
- 前項審查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計畫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完整性。
二、計畫可行性。
三、計畫效益性。
四、經費合理性。
計畫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由本部核定計畫,及依核定之計畫所需經費,核給全部或一部之委託款,並以書面通知受委託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11.2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