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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11.28

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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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所稱民間機構,指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團體及大專校院。
  2. 本辦法所稱職能基準,指為完成特定職業或職類工作任務,所應具備之能力,包括該特定職業或職類之各主要工作任務、對應行為指標、工作產出、知識、技術、態度等職能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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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接受本部委託: 一、設立、登記三年以上;其屬公司或商號者,中華民國國民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最近三年無欠繳應納稅捐。 三、財務健全、屬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且資產淨值應為正值。 四、最近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之重大違失紀錄,或受停權處分且其停權期間尚未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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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間機構接受委託者(以下簡稱受委託者),應檢附計畫、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符合前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於第四條公告期限內,向本部提出。
  2. 前項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運動產業發展方向及市場需求評估。 二、運動產業人才類別及現況描述。 三、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草案初稿。 四、計畫執行之方式、程序及可行性分析。 五、參與計畫人員之學歷、經歷及專長。 六、所需經費預算。 七、執行期程。 八、預期效益。
  3. 前項第三款職能基準草案初稿之擬訂,應依勞動部公告之職能基準品質認證作業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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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者應備之文件、資料有欠缺者,本部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部得不予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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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部得邀集體育運動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運動產業界人士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第六條第一項計畫。
  2. 前項審查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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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完整性。 二、計畫可行性。 三、計畫效益性。 四、經費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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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由本部核定計畫,及依核定之計畫所需經費,給全部或一部之委託款,並以書面通知受委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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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委託者應依核定之計畫執行;並於計畫結束前一個月內,檢送職能基準草案及成果報告,報本部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由本部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受委託者。
  2. 前項職能基準草案,由本部核定後,以本部名義送勞動部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登錄及公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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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經費撥付及結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受委託者收受第十條之書面通知後,應檢具書面通知及領據,報本部按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撥付。 二、第二期:受委託者收受前條之書面通知後,應檢具書面通知、收支結算表及原始憑證,報本部按核定經費百分之五十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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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終止委託;已撥款者,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受委託者返還全部或一部之委託款: 一、提供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未依核定之經費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三、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部通知之期限內完成改善。 四、依第十一條提送之職能基準草案及成果報告,經審查不通過。
  2.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五年內不委託受委託者辦理訂定職能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11.2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